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0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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