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94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