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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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94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