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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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024號
原   告 國雄新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由管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查報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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