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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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024號
原 告 國雄新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由管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查報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