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四一公克、淨重○‧○八公克)
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