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宇宙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12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2,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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