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438號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劉五湖
       張崇益
被   告  陸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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