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靜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00年10月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