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佩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美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