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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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佩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美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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