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5月│││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5月26日│94年4月30日起至94年5月27日│94年4月20日起至94年9月19日││││止│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2298號│94年度毒偵字第866號│94年度毒偵字第699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簡上字第137號│94年度易字第269號│94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94年9月30日│94年9月30日│94年12月6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簡上字第137號│94年度易字第269號│94年度訴字第367號││├───┼─────────────┼─────────────┼─────────────┤││確定│94年9月30日│94年10月17日│94年12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8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6.│├───────┼─────────────┼─────────────┼─────────────┤│罪名│共同傷害罪│共同毀損罪│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夜間侵入住宅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年10月│││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12日│94年8月12日│94年7月30日起至94年9月11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6287號│94年度偵字第6287號│94年度偵字第4683、5421、││││││5500、5649、5650、6074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嘉簡字第1390號│94年度嘉簡字第1390號│94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0日│95年4月1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嘉簡字第1390號│94年度嘉簡字第1390號│94年度訴字第706號││├───┼─────────────┼─────────────┼─────────────┤││確定│95年1月16日│95年1月16日│95年5月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4年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7.│││├───────┼─────────────┼─────────────┼─────────────┤│罪名│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4683、5421、││││││5500、5649、5650、6074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95年4月1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706號││││├───┼─────────────┼─────────────┼─────────────┤││確定│95年5月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