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463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7、9、所示等柒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至7、9、所載。
附表編號1、4至7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8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附表編號
9、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除編號3外)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4、5、6、
7、9、等七罪,均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2、8之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就「編號1、2、4至8等七罪」、「編號9、二罪」分別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除編號3以外)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8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二十八日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三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編號9、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則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憑。其中如附表編號1、4至7、9、等七罪(編號3之罪,係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司法機關不得裁定減刑,應由軍事檢察機關聲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減刑)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七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另附表所示編號2、8所示之罪,屬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各宣告刑逾一年六月,自不予減刑。又附表編號
1、2、4至8等七罪,附表編號9、等二罪,分別合於刑法第五十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附表編號1、4至7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編號2、8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又十五日,併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銷勳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贓物│竊盜│妨害兵役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月拾│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年│││月│陸月││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21條1││肅清煙毒條例││││項││第9條1項│├───────┼──────┼──────┼──────┼──────┤│犯罪日期│80年7月15日│81年2月7日│81年1月15日│81年4月26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0年偵│檢察署81年少││檢察署81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2922號│連偵字第31號││字第3101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台南│中師管區│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後│案號│80年易字1722││82年師審字37│││事││號│82年上訴字64│號│82年上訴字│││││號││3265號││實├───┼──────┼──────┼──────┼──────┤│審│判決│81年8月31日│82年3月31日│82年6月2日│83年7月6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台南│中師管區│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80年易字1722│82年上訴字64│82年師審字37│82年上訴字││日││號│號│號│3265號││期├───┼──────┼──────┼──────┼──────┤││確定│81年9月29日│82年3月31日│82年8月2日│83年7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不符合│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不應減刑││有期徒刑壹年││權期間或罰金額││││捌月│││││││├───────┼──────┼──────┼──────┼──────┤│附註│編號1~8經撤││軍法機關判決││││銷假釋應執行││確定,未聲請││││殘刑5年10月4││減刑及定執行││││日││刑││└───────┴──────┴──────┴──────┴──────┘┌───────┬──────┬──────┬──────┬──────┐│編號│5│6│7│8│├───────┼──────┼──────┼──────┼──────┤│罪名│吸用麻醉藥品│偽造文書│贓物│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陸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刑法第212條│刑法第349條1│刑法第196條1│││條例第13之1││項│項│││條2項4款││││├───────┼──────┼──────┼──────┼──────┤│犯罪日期│80年10月15│81年1月間│80年11月間至│80年10月間│││日至81年4月││81年4月25日││├───┬───┼──────┼──────┼──────┼──────┤│偵及│機關│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1年偵│檢察署81年偵│檢察署81年偵│檢察署81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3101號│字第3101號│字第3101號│字第3101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1年訴字434│81年訴字434│81年訴字434│82年上訴字││事││號│號│號│3265號││實├───┼──────┼──────┼──────┼──────┤│審│判決│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0日│83年7月6日│││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81年訴字434│81年訴字434│81年訴字434│81年訴字434││日││號│號│號│號││期├───┼──────┼──────┼──────┼──────┤││確定│83年1月17日│83年1月17日│83年1月17日│83年8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2條1項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參年││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參月│陸月│├───────┼──────┼──────┼──────┼──────┤│附註│││││└───────┴──────┴──────┴──────┴──────┘┌───────┬──────┬──────┬──────┬──────┐│編號│9│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法條項款│法條項款│││││││├───────┼──────┼──────┼──────┼──────┤│犯罪日期│90年6月30日│90年5月26日│年月日│年月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查年││檢察署91年偵│檢察署92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56號│字第8258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1年易字583│93年訴字33號│年字號│年字號││事││號│││││實├───┼──────┼──────┼──────┼──────┤│審│判決│92年8月19日│93年3月23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1年易字583│93年訴字33號│年字號│年字號││日││號│││││期├───┼──────┼──────┼──────┼──────┤││確定│92年10月13日│93年4月12日│年月日│年月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附註│編號9、10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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