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即附表編號一),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即附表編號三),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妨害自由罪(即附表編號五),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罪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編號一、三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以及編號五妨害自由罪,均經判決確定,被告附表編號一、三、五各罪犯行之犯罪時間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判處之罪刑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罪刑,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雖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以及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亦規定,違反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不予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又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三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以及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附表編號五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揭二罪並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不予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其原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二罪之假釋亦遭撤銷(第一次撤銷假釋),需執行殘刑三年七日,並與上揭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五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接續執行,受刑人甲○○又於九十年年六月八日假釋出監,嗣因故假釋又遭撤銷(第二次撤銷假釋),受刑人甲○○現在監執行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之殘刑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故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三罪現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判決、裁定、臺灣嘉義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上揭三罪犯罪時間既均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尚未執行完畢,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應予分別減刑為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三月、三月十五日、五月。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編號四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六年二月確定,且上揭犯罪非因受刑人自首而查獲,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規定,不予減刑,惟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二罪,以及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三罪,分別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於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三罪分別減刑後,仍應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就附表編號一、二,以及附表編號三、四、五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據以就附表編號一、三、五聲請減刑,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以及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三罪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原確定裁判所爰引之法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六年四月。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吸食麻藥│販賣麻藥│吸食麻藥│販賣麻藥│├───────┼──────┼──────┼──────┼──────┤│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年││││壹月││貳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麻醉藥品管制│麻醉藥品管制│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1條│條例第13-1條│條例第13-1條│條例第13-1條│││2項4款│2項1款│2項4款│2項1款│├───────┼──────┼──────┼──────┼──────┤│犯罪日期│81年10月19日│82年2月1日│85年3月28日│85年3月28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1年少│檢察署82年少│檢察署85年偵│檢察署85年偵││案度│年字號│連偵字第300│連偵字第39號│字第1569、18│字第1569、18││號││號││95、4041、│95、4041、││││││1585、1908號│1585、1908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2年易字第33│82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事││號│305號│258號│258號││實│││││││審├───┼──────┼──────┼──────┼──────┤││判決│82年2月8日│82年5月6日│85年8月20日│85年8月20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2年易字第33│82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85年訴字第││日││號│305號│258號│258號││期├───┼──────┼──────┼──────┼──────┤││確定│82年3月8日│82年5月31日│85年9月12日│85年9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不符合│2條1項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附註│1、2原定應││3、4、5原定││││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五年五月。││刑七年。││││││││└───────┴──────┴──────┴──────┴──────┘┌───────┬──────┬──────┬──────┬──────┐│編號│5││││├───────┼──────┼──────┼──────┼──────┤│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犯罪日期│84年11月25日││││├───┬───┼──────┼──────┼──────┼──────┤│偵及│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查年││檢察署84年偵│││││案度│年字號│字第6149號│││││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5年訴字第│││││事││459號│││││實│││││││審├───┼──────┼──────┼──────┼──────┤││判決│86年7月8日││││││日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5年訴字第│││││日││459號│││││期├───┼──────┼──────┼──────┼──────┤││確定│86年9月2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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