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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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七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証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九十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九十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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