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九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O三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