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五七號
  原   告 黃埔公寓大厦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丁○○
        乙○○
  右二人共同 己○○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先前曾任職於原告處擔任第三人五甲溫莎大樓管理員之
職務,雙方訂立僱用契約,並立下員工服務同意書,該同意書第五條約定:「凡
本人任職之據點或哨所,於各該案撤哨後六個月內,本人同意不留任原據點或由
該據點之業主聘用,否則應賠償公司一個月之全額薪資,作為訓練費用」,上開
同意書業經被告二人簽名同意。詎被告二人於九十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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