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門窗、花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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