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豪健康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