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八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捌拾貳臺(每臺各含IC板壹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臺北縣永和市○○路○○○號一、二樓「蝴蝶谷遊樂場」之負責人,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七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二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二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申請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自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二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許止之每日二十四小時營業時間內,在「蝴蝶谷遊樂場」內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二臺,供不特定顧客投幣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同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右揭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二臺(含IC板共八十二片)。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 王文偉馮詩儀 、陳天賜、 翁玉玲黃秀玲陳雲祥葉淑姿王詩聖葉柏成蘇榮全陳森田 、楊厚坤、 藍祺豐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影本、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府建商字第0九三0五二四一六八號函影本各乙件、現場電子遊戲機具陳列位置圖二紙、現場照片三十二幀附卷及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二臺(每臺各含IC板一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擺設機臺之數量、經營時間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八十二臺(每臺各含IC板一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七PK│二十七台│(共含IC板二十七片)│├──┼─────────────┼────┼─────────────┤│二│ 柏清嫂 │二十八台│(共含IC板二十八片)│├──┼─────────────┼────┼─────────────┤│三│超八│十六台│(共含IC板十六片)│├──┼─────────────┼────┼─────────────┤│四│彈珠檯│三台│(共含IC板三片)│├──┼─────────────┼────┼─────────────┤│五│小丑遊戲│三台│(共含IC板三片)│├──┼─────────────┼────┼─────────────┤│六│滿貫大亨│五台│(共含IC板五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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