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6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6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