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七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0.四二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含海洛因之殘渣袋肆個(含袋共重一.0一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
0.六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六六、三四五九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號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先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
0.六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四個(含袋共重一.0一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四二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0.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四二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含海洛因之殘渣袋四個(含袋共重一.0一公克)(分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五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及九十年度核退字第九二七號偵查卷第十七頁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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