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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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繼承人 陳國勝
徐美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陳嘉怡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嘉怡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暨帳務資料、本院100年
2月8日苗院源家字第363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嘉怡於99年12月20日死亡,其生前未婚,亦未育有子女,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