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洪嘉妤
被告 沈柏盛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
法官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