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永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19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屬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