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雅婷

相對人 張銘義 即國際飯店

高淑敏

張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債券別:A031

13)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80萬元,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8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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