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抗字第1號

抗告人 黃文潭

戴寶 (即 黃戴寶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記載為異議),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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