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抗字第1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記載為異議),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佩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抗字第1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書狀記載為異議),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