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請人 陳忠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屆滿(因同年月
3、4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5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