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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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慕和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正和 原告鑫慕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大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曾正義 被告 張淑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鄧鈞豪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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