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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