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0號聲請人○○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等2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相對人2人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共同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扶養費,聲請人現年64歲,依照民國100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男性平均壽命為75.96歲,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以10年計,故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