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洪儀婷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孟珊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9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