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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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 丁勤 之上列上訴人因與聯勤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07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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