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係應適用通常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