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5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五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五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