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刀│罰││苗││臺││││││││反械│金││栗│偵7│中│上9││最│台4││苗0││槍管│叁│1│地│8│高│3││高│2│2│2││砲制│萬││檢│緝1│分│訴7││法│上9││檢執3││彈條│元││署││院│1││院│││││藥例││││││││││││├──┼──┼────┼──┼─────┼─┼───┼────┼─┼───┼────┼───┤│違刀│罰││苗││臺││││││││反械│金││栗│9│中│上││最│台4││苗3││槍管│貳│3│地│偵3│高│重3│3│高│6│5│7││砲制│拾││檢│7│分│訴││法│上7││檢執7││彈條│萬││署│1│院│││院│2││││藥例│元│││││││││││└──┴──┴────┴──┴─────┴─┴───┴────┴─┴───┴────┴───┘
該員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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