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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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6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貴端 會計師
易昌運 會計師
參加人乙○○○
丙○○庚○○丁○○戊○○己○○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朱正雄 局長訴訟代理人辛○○右原告與被告間因遺產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庚○○、丁○○、戊○○、己○○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被繼承人 陳鏞 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訴字第○九一○○六五九五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乙○○○、丙○○、庚○○、丁○○、戊○○及己○○亦為被繼承人陳鏞之繼承人,有本件之遺產稅申報書附原處分卷可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與原告均為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自會對其等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爰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乙○○○、丙○○、庚○○、丁○○、戊○○、己○○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