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書正本(見正本第四項第二行)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正本有如前述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更正如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