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臺│毒│臺││││││號││用│期已│4│中│偵7│中│訴0│6│同│上│7│執廉1││一│徒執│至│地│7│地│5│││││0││級品│刑行│4初│檢│3│院│2│││││1│││玖││署││││││││1│││月│││││││││││├──┼──┼────┼─┼────┼─┼───┼────┼─┼───┼────┼────┤│常│有│9初│臺│偵9│臺│上2│79││││號││業│期已│至│中│5│中│訴8││同│上│84│執準3││詐│徒執│7初│地│8│高│8│││││1││欺│刑行││檢│9│分││││││4│││壹││署│1│院││││││7│││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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