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抗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七六0號
抗告人甲○○受處分人乙○○右抗告人因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裁定(九十二年交聲字第五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惟若非當事人即不得據之提起抗告,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抗告人並非當事人,乃竟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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