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嵩壽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嵩壽(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即臺北○○○○○○○○○)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嵩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嵩壽(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即臺北○○○○○○○○○),自97年11月17日無故失聯,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無利害關係人可為聲請,爰聲請對黃嵩壽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黃嵩壽自97年11月17日無故失聯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黃嵩壽陳報其生存,或知黃嵩壽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公示催告證明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黃嵩壽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黃嵩壽係97年11月17日失蹤,計至100年11月1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