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遺棄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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