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勇男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
,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