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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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玉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玉樹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
因一時貪念而侵占他人遺失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及犯後雖
坦承有拾得告訴人遺失之運動彩券之事實,然否認有持運動
彩券完成兌獎,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