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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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許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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