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雷靜涵 即雷
醒宇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