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相對人 洪福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於民國102年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2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於104年5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5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㈢於110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3月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㈠108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20日起至118年6月20日止,共10年,本息定額攤還,按月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完畢,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11月20日起未依約清償,京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後,未獲置理,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49,3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10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7年3月10日止,分7年,本息定額攤還,按月於每月10日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11月20日起未依約清償,京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後,未獲置理,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26,1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同意書、一般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楠梓
一
199
(空白)
1,428
218/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97
楠梓段一小段199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一層:106.06
合計:106.06
平台:13.48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共有部分
楠梓段一小段343建號,面積:2,142.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8/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