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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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 廖石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尹勵 律師被告 劉榮寬 被告 劉心心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 劉招華
劉旺基 兼前二名訴訟代理人 劉榮基 前列三名訴訟代理人呂偉誠律師被告 劉招英
劉昭惠 劉榮凱 前列三名訴訟代理人呂偉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劉心心等7人於民國100年1月5日前就原告所為被告已於領取新所有權狀時承認債務之主張,提出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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