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O2Mi
croInternationalLimited)法定代理人 張立業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董浩雲 律師 范銘祥 律師 王俊傑 律師被上訴人Sharp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片山幹雄 被上訴人夏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王孟如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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