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詹再欽選任辯護人劉邦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再欽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再欽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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