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心心劉榮基劉招英郭劉昭惠 、劉招華、 劉榮凱劉旺基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14萬元(見本院卷㈠第228頁反面、卷㈡第2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4,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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