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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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29號
原告 陳少弘
被告 黃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銘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 陳報 車輛價值加計沒收之訂金合計2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