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80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木 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清木具有訴訟能力證明,或被告陳清木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及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其代理權有欠缺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對被告陳清木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840號裁定認被告陳清木自民國112年4月28日後已無訴訟能力,原告復又以陳清木為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清木具有訴訟能力證明,或被告陳清木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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