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8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木 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清木具有訴訟能力證明,或被告陳清木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及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其代理權有欠缺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對被告陳清木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840號裁定認被告陳清木自民國112年4月28日後已無訴訟能力,原告復又以陳清木為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5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清木具有訴訟能力證明,或被告陳清木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洪凌婷